发布日期:2019年12月17日
中国力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力学学会,英文名称为The Chinese Society of Theoretical and Applied Mechanics,英文缩写为CSTAM。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力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国力学科技工作者,提倡辩证唯物主义,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力学学科的发展和繁荣,促进力学科技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力学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力学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网址:http://www.cstam.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学科发展需要举办非营利的科技展览,促进民间科技合作;
(二) 推举会员代表本会或专业委员会参加相关的国际学术组织及其活动;
(三) 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力学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四) 开展力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继续教育;
(五) 交流力学教育和培养力学人才的经验,促进力学教育事业的发展,促进教学、科研与生产相结合;
(六)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力学科技工作者;
(七) 推广力学研究成果,为力学工作者面向经济建设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八) 对国家重要的科技政策、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问题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进行科学论证,提出政策建议;
(九)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十) 维护本会会员与本会活动有关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包括荣誉会员、高级会员、普通会员、学生会员、外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力学及相关领域研究的、愿意成为我会会员的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经我会常务理事会提名,可授予荣誉会员;
(五)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力学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并在其科技、教育、生产、出版或管理工作方面有突出贡献,或对学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经申请,可成为高级会员;
(六)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具备相当学术水平,从事力学工作3年以上,并在力学或相关学科的科技、教育、生产、出版或管理工作方面具有一定经验者,经申请,可成为普通会员;
(七)高等院校本科三年级以上的学生,经申请,可成为学生会员;
(八)在力学领域有较高造诣,与我国友好,愿意与本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经本人申请或经我会个人会员、分支机构推荐,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成为外籍会员;
(九)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的科研、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和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经申请,可成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本会的任务和工作方针;
(七) 举办学术活动和表彰活动;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事项;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制定本会活动计划;
(十一)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二) 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十三) 按照规定经批准,决定奖励本学科优秀科技工作者、优秀教师和学生,评选优秀学术论文、 优秀书刊及优秀科普作品,表彰学会工作积极分子;
(十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会由3~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六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疑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任期5年,不得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聘任,聘期同本届理事会,并按要求到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由理事会聘任的秘书长可不受届次限制。
第三十四条 理事连续任期不得超过3届,常务理事、副理事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2届(但新当选为正理事长的可再延长一届)。理事与常务理事的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的原则。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培养新的学会工作骨干,一般情况下,每届新当选的理事应不少于总数的1/3,连任理事不少于总数的1/2;新当选的常务理事应不少于总数的1/2,连任常务理事不少于总数的1/3。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经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主任委员一般不得连任,如有特殊情况,需经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会章程经2019年10月13日第十一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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