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年09月28日
国科金发财〔2018〕88号
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18年第10次委务会议决定,现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预算调整权全部下放给依托单位。设备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依托单位审批。依托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整手续。
二、简化报表及流程,取消依托单位项目资金年度收支报告编制报送。
三、依托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快建立健全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制度,通过购买财会等专业服务,把科研人员从报表、报销等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相关费用可由依托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
四、对于2015年(不含)以前批准资助的在研项目,其是否列支间接费用由依托单位自主决定。如列支,则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由依托单位按规定进行预算调整,在直接费用“其他支出”科目列支。根据研究需要,可按规定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科目预算进行调整。
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并且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由依托单位统筹安排,专门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8年9月26日
86 10 6255 9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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